【青岛汽车网讯】近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,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。具体包括: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,排气量在3.0升以上至4.0升(含4.0升)的乘用车,税率由15%上调至25%,排气量在4.0升以上的乘用车,税率由20%上调至40%;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,排气量在1.0升(含1.0升)以下的乘用车,税率由3%下调至1%。
| 汽车消费税 |
税率(现行) |
税率(调整后) |
| 排气量1.0L以下 |
3%(不含1.0L) |
1%(含1.0L) |
| 排气量1.0L至2.2L |
5%(含1.0L) |
5%(不含1.0L) |
| 排气量2.2L(含)至3.0L |
9%(不含3.0L) |
9% |
| 排气量3.0L至4.0L |
15%(含3.0L) |
25%(含4.0L) |
| 排气量4.0L以上 |
20%(含4.0L) |
40% |
『汽车消费税调整前后对照表』
汽车工业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“大户”,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。近年来,我国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,对汽柴油的需求急剧增加,造成的空气污染也日益严重。同时,随着石油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,能源安全问题也已变得十分突出,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。
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,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,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,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、减少空气污染,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。
编后语:
此次消费税的改变,只是针对大小排量两个极端的税率进行了调整。由消费税调整前后对照表可以看出,国家为鼓励小排量车,将税率区间也做了一定改变,原本归为第二类的1.0L归到第一类,一并降低了税率。
同时,我们也看到,对于3.0L,在现行的消费税划分是归为排气量3.0L~4.0L这个区间,但在调整通知中,这个区间却没有标注含有3.0L,而增加了4.0L。而且通知中也并没有特别说明这个排量的税率调整,这样分析看来3.0L的税率应该是不做调整,它的消费税率仍然是1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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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消费税
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。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,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,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,引导消费方向,保证国家财政收入。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:烟,酒及酒精,鞭炮,焰火,化妆品,成品油,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,高尔夫球及球具,高档手表,游艇,木制一次性筷子,实木地板,汽车轮胎,摩托车,小汽车等税目,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。
消费税实行价内税,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、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,在以后的批发、零售等环节,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,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,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。